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一、除省、市安监局负责之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的建设项目;三、有关申请资料修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行评审、修改完善后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