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以创造健康文明的休闲娱乐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棋牌娱乐室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棋牌室是指全县范围内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四条 棋牌室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安全负责。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不开办棋牌室或者在棋牌室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条 棋牌室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