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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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以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基本定义:(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单件仪器设备或者成套仪器设备;(二)科技部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包括: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离子探针、质谱仪、各种联用仪、X光荧光光谱仪、X射线衍射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光电直读光谱仪、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核磁共振波谱仪、顺磁共振波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电子能谱仪、热天平、差热分析仪、超速离心机(每分钟1万转以上)、图象分析仪等。第二章论证、购置及验收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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