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一、政策依据 建设部等七部委2002年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适用范围 (一)机构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 (二)个人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助理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估价师助理。 三、评价原则 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公示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四、公示方式 (一)房地产机构与个人依照诚信分值的大小顺序排列公示,并实时更新。诚信分值相同时,按照名称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二)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以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评价时段。时段届满,重新开始新的评价,但保留前三年的评价结果,供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