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012-7-2 8:43:55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的项目投资,下同);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