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