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制度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1.1员工因私事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请假3天上需提前一星期报备给部门主管)1.2上班时间开始后至30分钟内未到岗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此月无全勤奖)1.3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一条的第三类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1.4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公司员工上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