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得分值应大于85分,其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得分应不少于3分,由省建设厅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施工企业申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考核公布。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备案后授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牌子,工程完工后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和证书。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一、设区市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含5000 m2),县(市)辖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含2000 m2),装饰装修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建工程;二、已列入设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