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第五条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