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沿渡河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沿渡河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一、责任对象(一)相关村委会(二)相关职能部门(三)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二、责任要求 (一)本责任书所称的乡镇船舶分为运输船舶、自用船舶。运输船舶是指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作业的船舶,包括风景区水域的旅游船、工作用船和乡镇渡船等;自用船舶是指村民因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主要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或相邻镇活动的、不能从事社会性运输的非经营性船舶。 (二)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乡镇运输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配备符合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