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类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 “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本企业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货币,作为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的储备性应急资金。第五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存银行和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发放、补缴、返还等工作。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