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郴 州 市 规 划 局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的建设。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的山地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建筑分类如下:(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