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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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院前急救病历是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第三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院前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第四条 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院前急救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第五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法定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如科研、教学需要查阅院前急救病历的,须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六条 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第七条 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第八条 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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