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及处理(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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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事故的发生总有一定的隐患存在,由于工程项目流动性大、施工环境较差、手工作业多等因素,容易出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大家在贯彻条例时产生这样的疑问,一是什么是安全事故隐患?二是是否所有的隐患监理人员都应该发现?三是监理人员没有发现隐患,监理人员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般意义上讲,可能引起施工安全事故的因素都可称之为事故隐患。人、机、环境三者安全品质匹配上的缺陷,称为事故直接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机制与生产经营机制匹配上的缺陷,称为事故间接隐患。条例中的隐患是指直接隐患,因此监理人员要注重发现事故的直接隐患。 我们认为,根据监理工作的规律,监理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场所及正常的工作内容中应该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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