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调解工作流程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一、申请(一)当事人申请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