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是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泸县、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 我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第五条 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用地性质调整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