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1年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提供准确、及时的检验结果,根据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文)和上海市卫生局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出具临床检验报告的临床实验室、设有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民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和医学检验所(独立实验室)。一、 实验室管理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科)及下设诊疗科目。临床实验室应做好本科室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内部审核制度,满足分析前、中、后各环节的质量要求,持续改进检验质量,编制临床实验室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科主任)签字生效,做到现行有效。(一) 组织和人员1. 临床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并确定具体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