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LUC资本观察专栏PPP项目单一采购来源采购的合规性探析导读:政府单一采购来源采购有助于加速PPP项目进程,使得公共服务能够提前供给,该采购方式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可行的,但操作时须审慎。大多数的PPP项目核心边界条件及技术经济参数无法明确,往往要经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在平等基础上漫长的讨价还价过程,如果双方在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去走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采购方式,不仅会拖延项目进程,而且给项目签约带来一定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单一采购来源是双方都倾向于的采购方式,本篇尝试对其合规性进行论证,并给出具体的操作方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PPP项目一般会将经营类、准经营类、非经营类项目统一打包成项目包,属于政府需要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故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什么样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采购来源采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