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