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任性“变味的试用期,法律绝不允许 当下,一些无良用人单位为节省劳动力成本,借应届毕业生急于找工作之机,以见习、实习等名义随意甚至极其“任性”地克扣其工资报酬,侵害劳动者的尊严与权益,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任性”、变味的试用期,法律鞭长可及,绝不能容忍! 任性一:试用期满新人换旧人,公司有自主权? 【案例】大四学生刘颖于毕业前夕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如果刘颖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合格,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就在刘颖的试用期将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她说:尽管你工作很努力,但公司对你的表现“不是很满意”,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刘颖提出自己哪儿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公司回答说,试用期后是否留用,公司有自主权。 【评析】用人单位变相利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