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