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丽水市供销社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管理程序,保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社履行职责需要,就专项工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合同、物管合同、转让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第四条 市社签订的合同实行“统一领导、按责承办”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负责制度。统一领导是指需要签订合同事项,必须是经过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同意的事项。按责承办是指经研究同意需要签订合同承办的事项,按处室职能划分明确合同具体承办处室。合同承办负责制度是指市社承办处室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第二章 相关处室职责第五条 办公室是机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