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义乌市园林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园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事园林工程建设、养护的施工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行业信用信息,是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局)和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园林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信用主体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