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时间: 2013-08-13 16:38 丽人社【2013】18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和完善企业人才评价办法,充分调动企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企业人才的专业素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民办团体、股份制企业等),从事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初、中级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第三条 企业工程专业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第四条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评价取得企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在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