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拉特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号公告)以及市、旗两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乌拉特中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乌拉特中旗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