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石排镇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府201735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府 201736 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府办2016 37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今年年满 6 至 18 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没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品行综合评定合格以上的我国非东莞市户籍异地务工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含香港和澳门户籍,以下统称“ 随迁子女 ”),其父或母须在我 镇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或经商,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效境外人
2、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港澳居民),并在入学申请时必须正常参保并有 1 个月或以上缴费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 ”)双方或一方及学生本人均 为具有我国国籍2 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含香港、澳门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台湾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列入随迁子女范围和不属于积分制入学政策适用对象,其入学办法和入学待遇另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第四条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 6 周岁(即 2012 年 8 月 31 日及以前出生);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即二至六年级)的,必须要在 6 周岁(
3、统计至当年 8 月 31 日,含8 月 31 日)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今年小学应届毕业生。符合申请资格的适龄随迁子女可根据本镇公办中小学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或非起始年级(小学二至六年级和初中二年级,不含初三年级)所能提供的年级学位情况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情况对应提出申请。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镇公办学校后可享受与本镇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被录取入读民办学校的,享受政府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第五条 根据上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不足龄学童(含不足6 周岁但已提前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学童)不具备申请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和插班年级学位的资
4、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属于不足龄、申请插班年龄与相对应年级不相符、申请留级重读等情形的,将取消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资格。已在我镇义3 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或在民办小学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义务教育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学校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需按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含重新计算积分)。第六条 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提前向我镇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凡年满 7 周岁的儿童到我镇申请入读
5、小学一年级的,需出示和提交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延缓入学证明。第七条 申请人(即学生本人,下同)须按实际居住地所属学区的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进行就近入学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按要求一次性填报真实有效信息,并一次性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以供审核(含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真实而导致有关职能部门无法核定积分或无法作出判断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视同无效,引起的任何不良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伪造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和入读资格,且在之后的三年内不予受理相关入学申请。入学
6、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属于留级重读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该学4 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其政府学位补贴的资格。第八条 适龄随迁子女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申请公办学位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一是通过积分制积分申请;二是通过面向企业人才随迁子女政策申请;三是通过优惠政策申请。具备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合适的方式进行申请办理。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企业人才子女学位和优惠政策学位实行现场报名申请办理。被录取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由镇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被录取但
7、未能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需自行向我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申请入读,经登记核准后由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第九条 申请积分制积分学位。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府2017 36 号)的规定及其相关指引在期限内进行申请办理。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和审核评分,并进行现场确认。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按要求在网上一次性填报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在现场确认时一次性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以供审核(含原件和复印件)。根据可提供的起始年级和插班年级积分学位总数,获得有效总积分排名的随迁子女,参考申请人所属学区学校及年级的申请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和分配学位,并由镇5 教育办统筹安排学校学位录取(含服
8、从调剂录取),额满即止。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镇教育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排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被取消的积分制入学指标将顺延至后位申请人进行录取。在受理申请和审核期限内,已纳入积分制入学档案管理的随迁子女,因其父母服务地或自有居所临时变迁到石排(含在父母原服务地或原居住地积分入学未被录取需重新申请),需要跨镇街申请我镇公办学位的,需另按市有关指引进行办理,由各审核部门根据市积分制积分入学方案的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并由镇教育办和新莞人中心根据今年提供的积分学位数、申请人重新评定的积分以及申请学校志愿,与我镇获得有效总积分排名的学生一道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和分配学校
9、录取。第十条 申请面向企业人才随迁子女学位(房地产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除外)。企业人才主要指企业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特定企业的管理、技术人才。凡企业在上年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以下相应项目的条件和标准申请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用于奖励企业投资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骨干技术人员或优秀骨干员工的子女。具体如下:(一)市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1. 符合 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66 37 号)有关条款规定的企业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特定企业的管理、技术人才,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 2 年(计算至当年 8 月31 日)及以上的人才的随迁子女,除可通过
10、积分制途径申请我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外,还可按该实施办法中市定各项目的标准和提供的公办学位额度申请公办学位。该实施办法中的公办学位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具体申办事宜按该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2.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 1 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府办2017 11 号)和 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石府20176 号)、 关于印 发的通知 (石府 办201717 号)等文件精神,纳入市、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
11、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的,由镇政府优先合理安排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我镇民办学校学位给予通过审核认定的试点企业,在试点企业上一年度实现对应规模或效益增长并通过镇政府年度集中测评后启动“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分配学位。属于倍增 计划试点企业(含荣誉试点企业),已享有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的,学位数量按其认定前7 一年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或翻倍配置,如翻倍指标小于分档指标数,则按分档指标数给予解决。未享有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的,在倍增期间分三个档次直接给予指标,其中,纳入市试点企业的,按试点企业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 3 个扶持档次,每年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6 个、4 个、2 个公办义务教
12、育起始年级入学指标或镇政府购买的我镇民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纳入镇试点的,按试点企业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 3 个扶持档次,每年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4 个、3 个、2 个公办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指标或镇政府购买的我镇民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小微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间,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并纳入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的,可享受教育资源配置;后备企业不享受此政策。依照实际需求,试点企业每年 3 月份前调查统计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子女入学需求情况,报送学位需求信息,由镇教育部门根据公办学位可提供数量和财政预算计算可购买优质民办学位数量,合理统筹和分配安排一定比例及数量的学位,并根据试点企业所属
13、规模档次进行分派。具体由镇教育办结合全镇招生工作予以统筹规划,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二)镇级企业人才子女学位政策1. 上年度已落户我镇且上年度实际投资(含实际增资)总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已正式投产的企业,可申请学位1 个;当年实际投资额(含增资额)每增加 2000 万元,可申请增加8 学位 1 个。可申请的学位数额上限为 5 个。2. 上年度纳税达 250 万元人民币(含)的企业,每 250 万元可申请学位 1 个。可申请的学位数额上限为 5 个。3. 上年度直接出口额达 2000 万美元(含)的企业,每 2000万美元可申请学位 1 个。可申请的学位数额上限为 5 个。
14、被纳入市“三重” 项目的企 业或平台,自正式投 产之年起,除可按上述 1、2、3 项条件标准的其中之一申请学位外,首年投产的可额外申请增加学位 2 个。4. 上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国家驰名商标的,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 2 个;获得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实验室、广东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的,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 1 个。同时获得本项两个以上荣誉的,只选其中一项执行,不重复累计学位。5. 上年度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年纳税额达 50 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 2
15、 个。6. 已在主板上市且总部在石排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申请学位的基础上,每家企业可增加申请学位 3 个;在“新三板” 挂牌的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 2 个;获评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或在石排投产的东莞市上市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 1 个。9 7. 上年度获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5 个;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或省专利优势示范企业、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 3 个;上年度获评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或市专利优势企业、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 2 个。8. 上年度被评为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企业可申请学位 1 个。除特别注明外,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各项学位
16、指标均不累加使用,如同时满足上述市、镇企业学位项目中两项或多项条件的,只可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学位分派安排实行就高不就低。在受理期限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可申请的公办学位数额,负责确定企业内部符合申请公办学位条件的申请人对象,并组织有关申请人按申请材料指引要求一次性向所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企业负责完成初审工作。镇经信局、商务局、农林水务局、民营办、科技办、质监站、工商分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申请人。镇教育部门将根据提供的企业学位数额、获得学位人数及申请学区学校志愿等情况,统筹安排申请人的学校学位。如申请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市属学校的(东莞外国语学校除外),另外按
17、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指引申请办理。企业和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的真实性和10 完整性负责,如企业或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买卖入学学位指标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和申请人当年的入学指标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有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税务、劳动、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被公布处罚的,取消本年度该企业申请公办学位的资格。第十一条 申请优惠政策学位。当年度在受理期限结束前,符合以下优惠政策规定其中之一且在石排镇居住、工作的人员的非石排镇户籍适龄子女,可一次性直接申请我镇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申请人根据指引向镇教育办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有关申请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镇教育办根据我镇公办学位情况或政府通过学位补贴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情况和参考申请人志愿给予安排学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 3 年及以上)的随迁子女;(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年审有效期内的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的随迁子女;(三)父母双方或一方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石排镇委、镇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随迁子女;(四)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东莞市优抚对象的随迁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