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第一条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加速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加快 培 育 经 济 新 动 力 的 意 见 (国 发 201524 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佛府2016 43 号)、顺德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20)(顺经发2013 228 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评选和认定规范。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
2、指在顺德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包括后台服务、人才培养、电商园区等)。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独立电子商务网站须取得 ICP 备案证。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参加评选:(一)涉嫌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正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二)近三年内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三)当前涉及重大法律或商业纠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分为面向企业与
3、企业之间大宗交易提供服务的“B2B ”类型和面向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零售交易提供服务的“B2C ”类型,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B2B 类型1上一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2注册企业会员数不少于 500 家;3上一年度网上撮合交易额超过 5000 万元。4. 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或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二)B2C 类型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2入驻商家数不少于 200 家;3. 上一年度网上撮合交易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4. 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或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
4、商务应用企 业,是指在“网上商城”、“网店” 等,采用 B2B、B2C、M2B、F2C、C2B 等模式,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网络采购和销售活动,提高生产经营效能的企业,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国内电子商务类:1上一年度通过电子商务实现销售额不低于 1000 万元;2通过电子商务实现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 20%;3. 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或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B、跨境电子商务类:1企业每年的在线跨境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2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 20%;3企业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
5、、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注:“ 网上商城” 是指商 户与平台运营者是同一主体的 电子商务网站。“网店” 是指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 行交易的网络店铺。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主体(企业、个人等)提供发展载体、人才培训、代运营、软件开发、仓储物流、视觉营销、大数据分析及运用、供应链整合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1.企业年电商服务收入 300 万元以上;2.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第八条 申请参评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见附表 1、2、3);2申报书:企业简介、主营业务情况简介;电子商务业务情况介绍(具体内容包括但
6、不限于:电子商务有关组织机构设置情况、电子商务开展情况及绩效、技术或模式创新性情况、宣传推广工作情况、实现经济效益情况、行业地位、未来工作计划等)。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独立电子商务网站须取得 ICP 备案 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有企业和税务部门盖章的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参评主体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申请参评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程序如下:(一)申请。参评企业向当地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
7、申请,受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八条所规定对企业申报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二)确定名单。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参评企业的整体实力、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有关资质等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择优确定 2018 年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候选名单。(三)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通过顺德经济网等,对外公示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候选名单。公示期为 7 天。(四)公告。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确定为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通过顺德经济网、微信公众号和有关主题活动等途径正式对外公布。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示范企业有权使用“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名义对 外进行宣 传推广。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将在以下方面给予扶持:1可优先进驻顺德区内各类电子商务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应扶持;2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从而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3可优先参加“电子商 务诚信示范企业” 、“电商标杆企业”等荣誉或称号评选,可运用“顺德电商” 区域商 标进行宣传推广。第十三条 获得“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须按要求报备企业经营情况。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附表:1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电子商务平台类)2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电商应用类)3顺德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电商服务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