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私人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供居住使用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二)节约集约原则。必须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房,依法使用林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