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屋租赁案中改善或增设物处理及补偿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法条对改善或增设物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善意添附;另一种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用途合理范围,擅自所为的恶意添附。对恶意添附,应适用侵权赔偿原则,实践中没有明显分歧(本文对此不作探讨)。对善意添附,在合同终止后是否应予补偿问题,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予赔偿说。该观点认为,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承租人行使租赁物使用权,方便承租人生活和经营,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是否有返还费用请求权,合同法未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