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出租按份共有房屋应遵循多数决规则法官札记 137 谈专业实务话题说执业感悟共识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 陈程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裁判摘要出租共有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亦不属于改良行为,属于共有物的利用行为。共有人对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不能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的,应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出租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承租人相对于不同意的共有人为无权占有人,不同意的共有人可以向承租人请求返还原物。基本案情沈某、杨某系夫妻。2011年9月29日,沈某、杨某及郭某约定,三人共同拥有坐落于某大厦16室 、26室房屋产权 ,比例如下:沈某和杨某共占房屋产权的50%,郭某共占房屋产权的50%。2011年9月30日,沈某、杨某及郭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16室、26室均为沈某、杨某以及郭某共同共有,16室建筑面积425平方米、26室建筑面积411平方米。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中约定,沈某、杨某、郭某将16室出租给金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