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 一问:实施分类管理后,举办者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在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修法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是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为了确保改革能够平稳推进,确保现有这些学校举办者的权益,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和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依据,充分考虑了民办教育有关的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对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做了三方面的安排:首先,给了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若干意见提出: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现有的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修法以前,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也有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修法以后,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第二,保证了举办者出资的权益。确认了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者,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举办者的决策权。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