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 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二章 诊疗许可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