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大学实验室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第1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大学校内所有涉放射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一、许可登记(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二)、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深圳大学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实验与设备部负责其它各相关学院(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各单位为独立法人的,各自管理及履行相关职责。(三)、各涉源单位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学院公章)等,报实验与设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