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第三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居住出租房屋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设施、防火措施等应当符合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厨房间、卫生间、阳台等均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