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按权属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承储企业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所存地方储备粮日常仓储管理。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