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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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一、申请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二、申请条件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户籍条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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