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管理规定(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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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日友好医院继续教育管理条例第一条继续教育目的继续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为主的终生教育,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按照卫生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继续教育对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中日友好医院在职职工均为继续教育对象。分为北京市卫生局统一学分审核人员与医院学分审核人员。第一年未转正新员工及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可不参加当年的学分审核。第三条学分要求 (一)参加北京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人员及要求:1、医疗、科研、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护理专业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者,每年应修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类10分,类15分。、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2、具有护士技术职称者,每年应修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只要求类学分。类学分不可替代。3、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北京市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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