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