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建 筑 市 场 信 用评 定 内 容 和 计 分 标 准 (试 行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 9 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 号),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包括外省进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省企业)的信用评定。第三条 信用评定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业绩等基本情
2、况,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第四条 信用评定实行计分制,划分为 4A(82 分以上)、3A(7081 分)、2A(6069 分)、1A (59 分以下)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较差、信用差。第五条 信用评定总分和信用等级依据企业信用信息,由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系统按照本标准自动形成,并按勘察、设计分类和得分高低排名。同时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2设计的信用等级。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其分类、采集、审核、记录、发布、综合评定、
3、评定结果应用以及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 信用评定总分由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三部分相加得到。其中,基本信用分 80 分;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最高加分 20 分;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信用评定总分不设负分。信用评定总分具体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表。第八条 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企业基本信息的,可不再录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外省企业进皖备案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对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评分。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外省企业进皖备案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记录并评分。3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
5、政处理,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 、“谁处理(罚),谁采集”原则,由县级以上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包括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监管等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及时记录,并予以评分。第十一条 发生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直接进入 1A(优良评分不抵充)。第十二条 因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以分值最高的计算,不重复累加。第十三条 本标准行为代码采用“ks-x-自然序号”表示,其中,ks 表示 为 勘察设计 ,x 表示不同行为类别 ,自然序号表示条款顺序号。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表: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计分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