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花都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街道办(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发改、教育、监察、财政、住建、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