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