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第四条 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