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长沙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前款规定的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生产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依法合理、便捷高效、企业自治、风险可控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