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试行版)使 用 说 明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三、承租人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具备上海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须按规定将户籍迁出。四、本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入住人员仍需租赁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