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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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大学神经科学系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南通大学神经科学系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工作,不断开拓我学院的学生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辅导员是指在神经科学系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生活行为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辅导员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按照系部的分配,每名辅导员负责管理本系的学生。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指导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辅导

2、员的日常工作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党团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学生的政治学习,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思想修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深入学生宿舍内部,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定期了解学生的生活状态,及时向系部及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要努力做好个别学生的工作, 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 辅导员要配合学生相关的学生工作,应定期向系部反映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平时表现,如发生紧急情况,要及时与学院沟通。 第八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取得学生干部、学生骨干

3、的配合,发挥他们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作用,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在系部的统一指导下,协调一致,作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要配合后勤的工作人员作好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辅导员的工作应坚持正面教育和疏导方针,对学生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应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根据系部布置的任务和要求,负责制定所承担任务的工作计划,并定期对自己的工作做出总结。 第十二条 辅导员要积极努力探索研究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规律,不断总结学生工作的经验教训,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4、建立辅导员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辅导员定期向系部汇报工作,上交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建立辅导员定期考核制度,每学期考核一次。着重考核该学期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日常生活行为管理工作的实绩和能力。考核工 作主要由系部负责,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继续聘用、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辅导员定期教育活动,必须有积极参与科研活动的成果。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辅导员,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或不适合担任辅导员工作的,要及时解聘;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南通大学神经科学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5 年 1 月 10 日起生效。 南通大学神经科学系 200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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