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活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信息数据。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实现地理信息服务所需的信息数据、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服务功能及其运行支撑环境的总称。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体系,促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开发和社会化应用。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