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政府令第240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