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 务人才是指在本市养老服 务机构中专职从事服务工作且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养培 训补贴分 为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岗位补贴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是指在本市老年服务与
2、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补贴、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次性补贴和实训补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 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 辖区内依法规取得民政部门认可或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第五条 养老护理人 员是指养老护理 员、失能老人照护2员、失能老人评估员(师)等在基层一线从事养老护理或服务工作的技能人员。第六条 专业技术 人员是指养老服务 机构内从事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医生、护士、评估员(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康复护理人员、消防中控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员。第七条 养老管理人 员是指养老服务 机构的运营主体负
3、责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第八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依据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原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内设医务护理等专业技术类人员轮训)、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基地实训等。第九条 养老服 务人才培养培训实行“培训市场放开、专业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组织、政府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原则。第 十 条 市 民 政 局 是 养 老 服 务 人 才 培养培训补贴工 作 的 牵头 部 门 ,负 责 会 同 市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全 市 性 养 老 服 务 人 才 培养培训政 策 ,并 对 培 养 培 训 工 作 进 行
4、 联 合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第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培养培训计划,组织、指导专业技术培训,协助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发放岗位补贴并组织开展各类培训。3第二章 培养培训补贴第十二条 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学生与学校、教育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后,在校就读期间免除学杂费和住宿费,并发放就读期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600 元,即每年发 10 个月。学生毕业后,在本市养老服务一线岗位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 5 年。第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
5、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从事一线专职养老护理工作的,在同一机构入职满两年后分三年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标准为本科及以上 6 万元、专科(高职)5 万元、中职 4 万元,每年按照补贴标准的 30%、30%、40%的比例 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岗位补贴。连续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结合岗位设置和工作年限,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其中护理失智老年人的,每月 1000 元;护理失能老年人的,每月 800 元;护理其他老年人的,每月500 元。工作年限满 1 年后,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
6、200 元。岗位补贴暂按五年期限实施。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市、区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认定的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组织开展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素质、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老年护理基础知识、4生活照料方式等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时 间 不 少 于90 学时。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按照 900 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培训补贴。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培训补贴。主 要 培 训 安 全 教 育 、职 业素 养 教 育 、健 康 管 理 、康 复 护 理 、技 术 护 理 、心 理 护 理 等 。是 对 养老 服 务 机 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更 新 知 识 、提 升 能 力 的 培
7、训 ,以 及 创新改革的养老护理职业体系改革补缺型培训。每 年 至 少 开 展一 次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24 学 时 。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按照 900 元/人 标准给予机构培训补贴。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培训补贴。以养 老 行 业 管 理 理 论 、基本 职 能 和 职 业 素 质 、养 老 形 势 分 析 、养 老 政 策 宣 传 和 标 准 贯 彻 、安 全 管 理 等 为 主 要 培 训 内 容 。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每 年 累 计 培 训 时间 不 少 于 32 个 学 时 。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按照900 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培训补贴。第十八条
8、居家养老服务实训补贴。以面向居家和社区养老为主,兼顾机构养老延伸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需要,针对老年人照护者及其子女亲属开展的居 家 养 老 照 护 技 能 、养 老服 务 临 床 实 训 、技 师 手 工 帮 带 、跟 班 实 践 等 实 训 。由 各 区 民 政 部门 确 定 的 实 训 基 地 组 织 实 施 ,根 据 需 要 随 时 组 织 开 展 ,每 次 实 训时 间 不 少 于 24 个 学 时 。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按照 900 元/人标准给 予基地培训补贴。第十九条 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次性补贴。各区充分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或利用自有存量设施建设一所至少承接 200 人
9、培训规模的示范性培训基地,承担养老服务人5才培训工作。市级财政按照每区不超过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装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具体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额度为准。第二十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和养老服务岗位补贴资金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总额,发放给所在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本着直接、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的原则,制定具体发放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好资金。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不计入机构工资总额。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 二 十 一 条 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充分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各区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原则上每年对所辖养老服务人才至少轮训一遍。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每年委托
10、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至少一次示范性的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和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各区民政局按照“ 培训市场全面放开、培训机构相对稳定”原则 ,委托培训机构作 为本区培训工作实施主体,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需求,经规定程序选定承担实施的培训机构。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初次入职培训,支持和保障养老服务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实训。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6市、区培训机构的支持力度。第二十六条 承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制订年度项目培训计划书并实施培训,为学员提供培训项目
11、清单、培训通知单、课程表、考勤表。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人才须按照要求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保证学习时间。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每年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给予培训资格,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退出。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由各级政府部门主导,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市场化方式开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由教委、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发放和管理联动机制,研究采取积极措施,持续完善培养培训政策。第三十一条 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12、含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应符合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市、区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对师资调派、教材内容进行统筹、7协调和调整。除大中专院校授课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培训外,原则上使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编写的统一体例的养老护理员失智老人照护员等本市职业资格培训教材,保证培训质量。第三十三条 立足各区、各街道(乡镇)、各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及时制定或更新完善本区域养老服务人才岗位补贴和培训管理的制度措施或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13、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由学校向市教委申请,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其他补贴按管理体系向市教委、区民政局申请,申请民政部门补贴的参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方式进行发放和监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落实所需资金列入各级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区财政会同区相关部门统筹编制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补贴经费预算,并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市财政统筹落实其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经费保障,其中符合市人力社保部门现行有关政策的从就业扶持资金、职业培训资金保障。第三十六条 市、区相关部门
14、广泛开展宣传,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提升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养老职业社会认可度。8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在岗、知识更新等情况需及时录入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市、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随时抽查检查录入更新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发放有据可查。第三十八条 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政策有效、有序地落实。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额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停发一年该机构相关补助资助,并录入养老服务诚信体系。第三十九条 各区民政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养老服务人才特别是养老护理员入职、培训、知识更新等情况,及时制订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和培训规划;各区人力社保联合区民政部门做好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按程序和要求做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市民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将不定期召开培训工作调度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9(京民福发2011 489 号)停止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时限期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补贴政策。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