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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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毕节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等。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以下 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出绩效

2、实行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注重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系统。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二)科学规范。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2 -(三)公正透明。绩效管理坚持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

3、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 的全过程 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绩效管理工作;(二)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监督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完成;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将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管理过程;(三)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四)指导和推动市直各预算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 预算部 门(单位) ”)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职责:(一)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管

4、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二)按规定编制本部门(单位)的相关绩效目标;- 3 -(三)对本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5、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算产出、预算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等内容。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申报绩效目标,并对本部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负责。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的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自评情况等,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进入预算编制流程;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调整、修改。第十条 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在部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由预算单位在预算公开时,一并公开。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6、- 4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动态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绩效目标进展、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设定与报批。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评

7、价、项目支出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评价。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的涉及民生项目、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支出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对财政支出采取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形式。第六章 结果应用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绩效管理情况的结论,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预算安排与调整、结果报告与问责等。- 5 -第十八条 建立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

8、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绩效管理情况。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部门(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的依据。根据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保证和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其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

9、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在坚持全覆盖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选择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引入第三方机构,构建绩效管理专业队伍。预算部门(单- 6 -位)应配置相应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完成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各县区、市直预算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载体,积极宣传绩效管理的意义,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绩效意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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