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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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正宁县及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正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廉租住房办”)负责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四)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县“廉租住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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